經營性罰款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行政性罰款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1: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政策依據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填報說明》
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
19.第19行“(七)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罰金、罰款和被罰沒財物的損失,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 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
因此,企業應對罰金、罰款業務進行判斷區分。
經營性罰款可以在稅前扣除,例如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銀行罰息、訴訟費等。行政性罰款不得在稅前扣除,例如工商、稅務、公安部門對企業的罰金、罰款和被罰沒財產在損失。
除了社保滯納金之外的都不能
企業所得稅的罰金罰款是不可以在稅前扣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的損失等,這些支出都不允許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扣除。企業在申報所得稅額的時候,基本上只要是國家有關單位作出的這種帶有懲罰性的經濟罰,都不能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