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租不動產,租貨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需要視同銷傳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1:《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號)
附件1營業稅改證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 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據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
七、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 36號文件印發)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
因此,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視同銷售服務,不需要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