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
法律服務業專項扶持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法律服務業在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集聚發展,打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示范區,根據《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前海〔2015〕43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前海合作區法律服務業扶持資金的申報、審核及相關管理活動。
對律師等法律服務業人才個人的補貼,按前海合作區人才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前海管理局負責統籌法律服務業扶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具體包括編制扶持資金年度計劃、申報材料的受理、審核和認定及扶持資金的撥付等。
第四條 法律服務業扶持資金的支持項目實行核準制,對符合規定條件并經過前海管理局核準的申請對象給予資金扶持。
第二章 扶持對象和標準
第五條 法律服務業扶持資金的扶持對象為前海合作區內能夠促進前海法律服務業發展的法律服務機構及有關組織。
(一)經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含分所)以及外國、港澳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
(二)國際性法律服務機構在前海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其他有利于前海法律服務業國際化的法律類組織或機構;
(三)經民政、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登記,在前海合作區設立的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的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查明、仲裁、知識產權保護等組織或機構;
(四)經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前海設立的涉外法律人才培訓機構。
第六條 申請機構或組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前海合作區依法注冊或登記成立;
(二)在前海合作區已租賃或購買辦公場所并實際運營;
(三)運營規范,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繳納社保,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四)前海管理局規定的其他申請條件。
第七條 總部設在或遷入前海合作區,租賃或購買辦公場所、開展實際運營的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認定的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可申請一次性落戶補貼200萬元。
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認定的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分所并租賃或購買辦公場所、開展實際運營的,該分所可申請一次性落戶補貼100萬元。
總部設在或遷入前海合作區,租賃或購買辦公場所、開展實際運營的普通律師事務所,可申請一次性落戶補貼50萬元。
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認定的普通律師事務所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分所并租賃或購買辦公場所、開展實際運營的,該分所可申請一次性落戶補貼30萬元。
已獲得落戶補貼的普通律師事務所,發展成為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的,可申請差額落戶補貼。
第八條 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并租賃或購買辦公場所、開展實際運營的粵港澳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可申請一次性落戶補貼200萬元。
第九條 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并租賃或購買辦公場所、開展實際運營,上一年度被法律周刊(legalweek.com)認定的全球排名前100名的外國或港澳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可申請一次性落戶補貼100萬元。在前海新設立的其他外國或港澳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可申請一次性落戶補貼50萬元。
第十條 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并租賃或購買辦公場所、開展實際運營的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查明、仲裁、知識產權保護等組織或機構,可申請一次性落戶補貼50萬元。
第十一條 經中央國家機關(含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批準同意在前海設立、有利于推動中國法律服務業國際化或加強國際法律合作交流的組織或機構,可申請一次性落戶補貼100萬元。
第十二條 經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并租賃或購買辦公場所、開展實際運營的涉外法律人才培訓機構,可申請一次性落戶補貼50萬元。
第十三條 已獲得本細則規定的落戶補貼,在前海年納稅總額50萬元以上,且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對前海所在區財政貢獻的1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十四條 截至申請之日已入駐前海合作區6個月以上,且未享受前海辦公用房優惠政策的法律服務機構,按其上一年度租金30%的比例給予租金補貼,每年度每個機構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享受租金補貼的法律服務機構3年內不得將上述租賃用房對外分租或轉租。同一機構獲得此項補貼累計不超過3年。
第十五條 對在前海合作區設立并實際經營的粵港澳合伙聯營律師事務所的港澳律師(包括港澳執業律師和實習律師)實行律師執業責任保險補貼,額度為每家律所每年執業責任保險費額的50%,每家律所每年律師執業責任保險補貼總額不超過30萬元。
第十六條 落戶前海,對前海法治建設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機構和組織,前海管理局可以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參照前海總部企業扶持政策中“其他功能型總部”相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三章 申請及資料
第十七條 前海管理局原則上每年一次集中受理申請,具體時間以公告為準。
第十八條 依據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補貼或獎勵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單位、機構設立的證明文件;
(三)繳納社保證明材料;
(四)銀行開戶許可證;
(五)租賃或購買辦公場所的證明材料;
(六)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證明(納稅額不得為0);
(七)5年內不遷離前海的書面承諾;
(八)前海管理局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材料。
除前款材料外,律師事務所申請本細則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落戶補貼的,還需提供經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認定的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申請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補貼的,還應提供3年內不將上述租賃用房對外分租或轉租的書面承諾。
第十九條 申請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經營獎勵的法律服務機構,除應提交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供證明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條 申請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補貼,需提供港澳律師執業證明、律師在本所注冊執業的相關證明及執業責任保險合同和發票。
第二十一條 下列情形者不得重復申請:
(一)同一年度內,同一機構(包括其分支機構)原則上不得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
(二)同一機構年度內享受本細則規定的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第四章 審核與發放
第二十二條 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請后,應當場核對資料。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資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其補正。
第二十三條 前海管理局受理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核。
第二十四條 對符合條件的,在前海管理局官網上公示5個工作日。
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前海管理局應當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五條 前海管理局在審核認定后將扶持資金劃入申請機構或組織單位銀行基本賬戶。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申請機構或組織應如實申報,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不得提供虛假申報資料。
第二十七條 申請機構或組織應當書面承諾5年內不得遷離前海。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或相關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將取消本年度申請資格,對已發放的扶持資金本息予以追繳,5年內不得申請任何形式的前海產業扶持資金;情節嚴重的,由前海管理局納入不誠信名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員應當盡責、廉潔履職,對申請機構或組織提交的申請材料予以保密,自覺接受前海廉政監督機構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對利用職務之便索賄、受賄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所稱的“以上”、“不超過”包含本數,“以內”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前海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后施行,有效期與《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一致,至2020年2月26日。